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360扣扣保镖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360构成侵权。针对本案庭审中的4大焦点问题,360第一时间做出了回应。
焦点一:“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使QQ丧失增值业务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360认为: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领域具有最大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的客户端软件,第三方有权专门针对其开发其他辅助工具类软件,这在互联网领域是常见的商业惯例。扣扣保镖仅屏蔽那些与聊天功能完全无关的插件、广告,有利于用户的使用体验。
焦点二:在经营“360扣扣保镖”软件及其服务时,是否存在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
360认为:扣扣保镖的评价标准是全面的,包括个人文件是否被扫描、自带广告、插件安装情况、产生的垃圾文件情况等;并且采用的评价规则和评分标准均符合互联网行业的通行做法。并且,所述评价仅仅针对QQ软件的运行状态本身,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
焦点三:在经营“360扣扣保镖”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是否取代了QQ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360认为:360向用户提供使用360安全卫士的木马查杀功能,是出于满足用户的安全上网需求,作为领先专业的互联网安全公司,360有义务为用户提供最佳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相关软件的选择、下载、安装和使用也都是在用户充分知情和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正是尊重用户、保护用户权益的具体体现。
焦点四:如何看待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360认为:在中国互联网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寡头垄断现象。垄断竞争不仅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创新,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成为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另外,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所保护的对象,立法的精神也更应该考虑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和技术创新,过于严苛、僵化的执法也将产生限制竞争和打击创新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