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邓柏涛表示,首先,弘善素食等餐馆用“待用快餐”的形式接受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然而,这一类非公益机构收集的捐助款项,能否必定按照捐助人的意愿流动,应如何规范地管理和运作,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的监管和指引,这也是目前公益捐赠方面立法有待完善的一个突出表现。
邓律师介绍,要让民间公益善款与资源的配置、流向更公正、透明,现时常见的做法有两种:即依法设立基金会和委托有信托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捐助款项。其中,设立公益性基金会应以不营利为目的,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一方面对基金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都较为苛刻,另一方面对公益性基金的属性和内部规范运作缺乏足够的指引和监督,使得一些基金会游离在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更多地依赖自身的自律。
采用信托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是把善款拿出来交给有信托机构做公益性信托,与信托机构签订协议,并交付相应的托管费用。信托机构将按照约定对托管资金进行增值、保值管理,并把资金用在约定的受益人和特定用途上。
“基金会的运作主要还是靠自身的章程进行管理,其透明度和规范性更多地依赖自律;而信托的相关制度相对成熟,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如必须以年报、报表等形式向委托方公布资金的运作情况等,所以,从目前法律规制状况来说,借助信托管理公益善款,对一些讲求效率、规模较小的公益慈善项目来说,会更具操作性。”邓律师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