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最贵”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的首案终于画上句号。上市公司富安娜发布公告称,公司起诉前自然人股东曹琳违反《承诺函》约定并索赔违约金等一系列股权激励纠纷案已经终审判决,富安娜胜诉,被告曹琳需支付违约金189万多元及利息。
富安娜目前共与20多名前员工有经济纠纷,这源于公司2007年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当时,富安娜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了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当于原始股。不过这些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也要向公司承诺在公司A股上市起三年内不得主动提出辞职,如果违反则需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明确约定为“所持有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此次首案的被告人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曾以1.45元的优惠价格认购了53200股的股票。但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富安娜认为她违反承诺应支付近190万元的违约金。
但法院一审判决曹琳败诉后,她又提起上诉。此次负责二审的深圳中院认为,富安娜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因此维持原判。
尽管目前只是富安娜系列索赔案的首案终结,但富安娜代理律师张文表示,曹琳案终审维持原判将对接下来富安娜与余松恩、周西川、梅连清、吴滔等被告的案件判决有借鉴意义。而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富安娜全部胜诉,共将获得8000多万元的违约金赔偿。根据财务制度,这些赔偿金将转化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最终属于富安娜股票投资者。从财务处理的角度看,若富安娜胜诉,按照目前公司3.22亿的总股本来简单计算,将为公司每股收益增加约0.25元。或许是受此影响,富安娜股价昨天上涨了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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