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细软集团受理了北京中企宏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旗下“东方晨”商标的驳回复审案。据了解,北京中企宏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药品”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东方晨”商标,但是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446866号“晨”商标、第5694554号“海晨”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中细软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时,中细软律师团队引用了以下理由:首先,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和行业性质上均有很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复审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最终在经过中细软律师团队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东方晨”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商标局认定存在异议商标类型
谈到成功的经验,中细软集团CEO孔军民先生告诉记者: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但是很多人对商标初审被驳回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商标局既然驳回了初审申请,那一定说明这个商标不可能再注册了,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众所周知,虽然国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是每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正是这种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纰漏。
业内专家指出,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国内目前商标审查阶段基本都是靠人力完成,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会左右商标审查的结果,商标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这要求国家相关立法部门要继续完善关于商标初审,复审的若干法律细则和规定,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提高审查的效率,确保可注册的商标一次性通过,争取最大限度的保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2014年5月1日,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即将正式实施,据了解,最新修订的商标相比之前的商标法有了较多的完善,除了修订一些商标条例,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等条例。除此之外,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堪称两大亮点,来自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中细软集团总经理王波涛先生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王波涛先生认为:首先这一条例打破了一直以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以前很多企业把自己的驰名商标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以及广告语中,这种方式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凡是驰名商标的产品一定是最好的,会盲目的购买,而近些年,很多利用“驰名商标”这个头衔也获取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其次对于违规的企业,不仅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给予纠正,同时还要处以10万元罚款,可以说此次商标的新规规范了当前“驰名商标”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了一些企业夸大宣传的势头。事实上,“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表明了国家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定,旨在肯定其产品和服务已经广为认知,并且具备了较高的声誉,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唯一的光环,可以让企业依靠此名头经久不衰。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有关商标侵权方面,新规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王波涛认为:新《商标法》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对恶意侵权处罚力度加大,提高了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表明立法者对商标侵权行为强力处罚的态度。
本土化、国际化、现代化是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的评价。本土化是指商标法修改主要内容,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这些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影响重大。国际化是指此次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了与国际先进国家法律法规接轨等问题。现代化则主要体现在开放了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商标申请。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发展型国家的主要要求,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讲将对我国商标事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厂商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