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企业资讯 > 爱碧丽胶原蛋白再惹事 被指多项违规

爱碧丽胶原蛋白再惹事 被指多项违规

2013-12-02 10:03:42 来源:新华网
打印文章   发送给我好友

\

  胶原蛋白保健品“有危险”论近日还在持续发酵。日前,方舟子在其博客发表文章《台湾艺人林志颖在大陆推销假保健品的真相》,炮轰林志颖推销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是假保健品,称口服胶原蛋白无任何保健作用。记者注意到,凭借热播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艺人林志颖的不老容颜也成为热议焦点,随后其在微博推销自己的胶原蛋白产品,称不老的秘密正在于此,随后口水战一触即发。一时间,有关胶原蛋白产品是否有效的争论,再次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

  被指多项违规

  今年5月以来,各界对胶原蛋白的质疑便不曾停歇,此次爱碧丽品牌的出现,使质疑声攀至顶峰。记者梳理发现,近半年来,来自各方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点:产品是否具备功效、宣传有无涉嫌违规、未注册完成的公司产品能否推向市场销售。

  持续半年之久的胶原蛋白风波,最初来自5月的一则声讨胶原蛋白口服功效的微博,而产品方面的质疑不可避免地牵扯到公司层面:东方生物等企业产品因涉及违法宣传被下架。随后,7月《焦点访谈》关于“胶原蛋白美丽神话”的报道令事件升级,而10月一篇涉及部分品牌胶原蛋白产品未检测出胶原蛋白的媒体报道,使稍有起色的市场再次受挫。当时,相关媒体以消费者身份在药店、超市和品牌专柜购买了Fancl、Lumi、丸美、颜如玉、无限极、安婕妤等多款口服胶原蛋白产品,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颜如玉胶原蛋白口服液、无限极美姿力胶原蛋白果味饮料等产品中,并未检出胶原蛋白的特征氨基酸—羟脯氨酸。另外几款产品胶原蛋白含量则远低于宣称的含量。

  昨日,记者在国家食药总局官网上查询到,目前全国只有26个厂家的32个胶原蛋白品种获得“卫食健字”批号,但市场上销售的这类产品不下百种,而且几乎都打着保健品的旗号。记者还注意到,尽管11月25日与28日爱碧丽两次通过微博发表回应声明,并在其间转发中国保健协会召开的胶原蛋白研讨会内容,但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胶原蛋白未来发展是一个行业的整体调控,在健康领域艺人的发言权不及医生。

  一位胶原蛋白企业相关人士此前向本报透露,现在并不是进入胶原蛋白行业的好时机。虽然目前其胶原蛋白产品销售量已恢复到事发之前的70%至80%,但增长速度远不及去年同期。其透露,目前虽然老客户大都已恢复,但淘宝或天猫中有关胶原蛋白品类的搜索数据并不乐观,差不多流失了40%至50%的份额。

  呼吁标准出台

  据悉,今年10月初,国家食药总局在官网开始对保健食品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提出拟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食品以片剂、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形状生产销售,“如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国家食药总局拟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其以片剂、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形状生产销售;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

  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胶原蛋白市场消费约为3000吨,预计2015年消费量将达到2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47%。市场空间虽大,但事实上,目前胶原蛋白产品始终没有统一标准,特异性指标也未能明确,造成行业频频陷入舆论危机。据了解,在胶原蛋白生产过程中存在水解或酶解过程,最终很多产品已经以多肽的形式存在,因此行业内一直未形成对于胶原蛋白产品的统一标准。《水解胶原蛋白》国标曾在2007年对外征求意见,但该稿一度被业内指出“操作性不够好”,而且最终版本始终未能落地。目前各大公司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曾指出,行业需要明确胶原蛋白的特异性指标,例如羟脯氨酸的含量比例,或者是甘氨酸、脯氨酸和羟脯氨酸的总含量占到蛋白质的50%左右。

  相关人士表示,遏制市场乱象不仅需要政府出台标准,专家、学者在专业研究领域也要制定规范。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标准,明确胶原蛋白的科学定位,才能消除虚假及夸大宣传的空间。该人士强调,胶原蛋白市场的混乱主要缘自产品定性、物质来源、提取技术等介绍不明确。产品属于胶原蛋白、胶原肽还是明胶,这些关键信息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识。此外,作为保健食品应进行产品申报,获得批文后,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宣传。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6351199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关于我们      互联网举报中心     防范网络诈骗      联系我们
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63      京公网安备110402440035号 京网文[2011]0283-097号     ICP:20100000002731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网络110报警网站

企业新闻[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 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联系电话:010-86351199  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contact@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