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内容。该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通知对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对电子商务出口的六项支持政策,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方面的问题,扫清了阻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障碍。